【案情】
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2 月,赵某在某小区物业公司担任经理,负责小区物业费、停车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。公司规定,物业经理需将收取的物业费、停车费及时存入公司账户,并每月上报收支情况。赵某利用职务便利,采取多种方式侵占费用。他对部分业主收取物业费时,不开具正规发票,只开具自制的收据,将这部分物业费共计 30 万元私自截留。对于小区的临时停车费,赵某安排保安不按规定录入系统,直接收取现金后交给自己,累计侵占停车费 12 万元。此外,赵某还以小区需要维修为由,向公司申请维修资金 20 万元,但实际维修仅花费 8 万元,剩余 12 万元被其侵占。后部分业主因没有正规物业费发票向公司投诉,公司核查后发现赵某的侵占行为,遂报警。
【评析】
本案争议焦点: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。一种观点认为,赵某侵占的是小区业主缴纳的费用,性质特殊,应参考贪污罪认定。另一种观点认为,赵某利用物业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管理的财物,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笔者认为赵某构成职务侵占罪。赵某作为物业公司经理,对公司管理的物业费、停车费及维修资金具有管理和经手的职务便利。这些费用虽然来源于业主,但在收取后已属于物业公司的合法财产。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采取截留、虚报等方式将这些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。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,赵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,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,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。